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DV-112-訴-234-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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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士豪 (年籍詳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鎮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6,683元(雄司調卷第53、65、77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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