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DV-112-訴-283-202502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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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宴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詡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95,002元(計算式:22平方公尺×31,591元=695,0 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