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SDV-112-訴-340-20250221-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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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劉韋德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被 告 王瑞謙 許沛璇 陳品齊 紀登議 文禹侖 郭嘉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彥堃 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 被 告 吳睦維 訴訟代理人 張瑞麟律師 被 告 吳秉恩 劉友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春美 被 告 張美惠 陳彥瑋 徐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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