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DV-112-訴-430-2025032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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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0號 抗 告 人 鄭正章 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韋豪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 4年3月3日112年度訴字第4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 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