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DV-112-訴-560-20241018-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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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凃騰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美綉、鄭文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聲明第二項求為判令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31萬5217元及遲延利息,則本件上訴利益為31萬521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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