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DV-112-訴-560-2024101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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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美綉 鄭文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凃騰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0萬6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