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SDV-112-訴-870-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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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王培容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徐 旻律師 被 告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良政 訴訟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 吳任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 午九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確認,並 提出最終言詞辯論意旨狀,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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