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DV-112-訴-946-2024112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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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洪美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