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V-112-重勞訴-15-20241218-2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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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高永昌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被 告 新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秋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記載,均應更正 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因誤算造成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編號 記載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一 主文 「柒拾壹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原判決第1頁第17行即主文欄第1行) 「柒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 二 事實及理由 「714,233元」(原判決第14頁第19行) 「731,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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