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DV-112-重訴-103-2024102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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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反 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施紫婕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凌宇田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聲明:㈠反訴 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013,836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 反訴被告應向訴外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高雄市○○區 ○○○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0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9年6月3日設定擔 保債權總金額13,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全部抵押 債權金額,並塗銷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查系爭房地之市場交易價 額,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核定為10,525,074元 ,則反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準,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38,910元(計算式:10,525,074+1 ,013,836=11,538,9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55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