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DV-112-重訴-103-2025032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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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施紫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凌宇田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8萬4,74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判決主文為:「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101萬3,83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反訴被告應代反訴原告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不動產貸款之全部貸款債務餘額(含本金及利息)。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一、原審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原審之訴駁回。三、本訴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四、上訴訴訟費用由本訴被上訴人負擔。五、反訴被上訴人除原審判決外應再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105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六、反訴上訴訴訟費由反訴被上訴人負擔。」,本院前已核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萬5,074元,是上訴聲明第1項之上訴利益應以1,052萬5,074元計算。  ㈡上訴聲明第5項請求反訴被上訴人除原審判決外,應再給付反 訴原告105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上訴人於第二審所為之訴之追加,該部分是否合法而應另徵裁判費,應由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符合上訴合法程式後,再由第二審法院予以審酌,本院自不就此追加部分核算第二審裁判費。  ㈢從而,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52萬5,0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1 高雄市 ○○區 ○○○ 000-000  84.00 全部 施紫婕 編號 建號 坐落基地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登記名義人 1 0000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高雄市○○區○○○路00○0號 加強磚造3層 1 層:37.97 2 層:84.55 3 層:84.55 騎樓:15.39 總面積: 222.46 全部 施紫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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