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V-112-重訴-123-2025033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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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周廣宮 法定代理人 陳進鄉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黃千珉律師 被 告 林惠一(即林朝川之繼承人) 林惠星(即林朝川之繼承人) 林惠彬(即林朝川之繼承人) 林振堂(即林巖山之繼承人) 林盈禎(即林巖山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0樓 林嘉鈞(即林巖山之繼承人) 林嘉翔(即林巖山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號00樓 之0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告 林上清(即林巖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 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中附表編號4周廣宮之權利範圍「9分之 1」應更正為權利範圍「3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