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V-112-重訴-131-2024100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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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張芳菘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張真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原定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 停止上班,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 113 年10月7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