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V-112-重訴-131-20241111-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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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張芳菘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張真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 為之11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8、19至20頁之附表二關於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之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3萬4000元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萬892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第18、19至20頁之附表二關於高 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之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