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V-112-重訴-131-20241111-5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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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 113年10月7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 時之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1164號裁定意旨參照),並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4 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依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意旨,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是共同訴訟之一方當事人共同提起上訴者,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9度台抗字第39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為下列給付部分不服,提起上 訴:㈠上訴人甲○○應將附表一編號2所示建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騰空交還被上訴人。㈡上訴人甲○○應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建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被上訴人。㈢上訴人乙○○應自附表一編號1建物遷出,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㈣上訴人甲○○應於繼承張葉阿秋遺產範圍內,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萬256元本息。㈤上訴人甲○○應給付被上訴人47萬2533元本息,並自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附表一編號2建物占用之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被上訴人依各地號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乘以5﹪計算之金額(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㈥上訴人甲○○、乙○○應各給付被上訴人64萬6898元本息,並自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附表一編號1建物占用之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被上訴人依各地號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乘以5﹪計算之金額(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另一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即同免給付義務。上訴人2人係共同具狀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利益自應合併計算之。本院核定其上訴利益如下:㈠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㈠㈡㈢即拆屋還地部分上訴,,應以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上訴利益,其請求返還之各土地地號、面積如附表一所示,按各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上訴利益合計為1577萬6703元(計算式:878萬9390元+32萬2480元+632萬8433元+33萬6400元=1577萬6703元)。㈡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㈣㈤㈥即不當得利部分上訴,其中屬被上訴人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始追加起訴請求,且計至追加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9日止經本院准許之金額共計53萬3791元(計算式:421元+9065元+439元+1萬4147元+6776元+1291元+30萬4737元+14萬5970元+2萬7772元+1萬4757元+7069元+1347元=53萬3791元,詳如附表二所示,上訴人2人各無權占有附表一編號1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應返還之不當得利,因係不真正連帶債務,故不重複計算),應併算上訴利益。㈢綜上,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631萬494元(計算式:1577萬6703元+53萬3791元=1631萬494元)。 四、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631萬49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萬3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一 編號 被上訴人訴請拆除之建物門牌號碼 左列建物坐落之土地範圍 左列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高雄市三民區建豐段) 占用左列土地之面積(㎡) 占用之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 被上訴人訴請返還之土地公告現值 1 高雄市○○區○○路00000號 如重訴卷第213頁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 865地號 97.61㎡ 90046元/㎡ 878萬9390元 97.61㎡×90046元/㎡=878萬9390元 869-4地號 2.78㎡ 11萬 6000元/㎡ 32萬2480元 2.78㎡×116000元/㎡=32萬2480元 2 高雄市○○區○○路00巷0000號 如重訴卷第213頁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部分 865地號 70.28㎡ 90046 元/㎡ 632萬8433元 70.28㎡×90046元/㎡=632萬8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869-33地號 2.90㎡ 11萬 6000元/㎡ 33萬6400元 2.90㎡×116000元/㎡=33萬6400元 附表二 編號 占有人 建物 占有之土地地號 占有面 積 (㎡) 被上訴人得請求之不當得利期間 土地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 第一審判決判准之不當得利金額 應列入上訴利益計算之金額 1 張葉阿秋 附表一編號1建物 865 97.61㎡ 107年1月12日起至108年5月13日止 2萬7693元 18萬331元 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 869-4 2.78㎡ 108年4月10日起至5月13日止 3萬2500元 421元 421元 附表一編號2建物 865 70.28㎡ 108年4月10日起至5月13日止 2萬7693元 9065元 9065元 869-33 2.90㎡ 108年4月10日起至5月13日止 3萬2500元 439元 439元 2 甲○○ 附表一編號1建物 865 97.61㎡ 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2萬7693元 42萬3241元 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 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2萬7693元 20萬2734元元 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 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每年 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2萬8926元。 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97.61㎡×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 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 869-4 2.78㎡ 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3萬2500元 1萬4147元 1萬4147元 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3萬2500元 6776元 6776元 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每年 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3萬4000元。 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2.78㎡×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 計至113年4月9日為止為1291元(備註1) 附表一編號2建物 865 70.28㎡ 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2萬7693元 30萬4737元 30萬4737元 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2萬7693元 14萬5970元 14萬5970元 113年1月1日起每年 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2萬8926元。 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70.28㎡×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 計至113年4月9日為止為2萬7772元(備註2) 869-33 2.90㎡ 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3萬2500元 1萬4757元 1萬4757元 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3萬2500元 7069元 7069元 113年1月1日起每年 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3萬4000元。 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2.90㎡×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 計至113年4月9日為止為1347元(備註3) 3 乙○○ 附表一編號1建物 865 97.61㎡ 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2萬7693元 42萬3241元 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 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2萬7693元 20萬2734元 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 113年1月1日起每年 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2萬8926元。 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97.61㎡×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 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 869-4 2.78㎡ 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3萬2500元 1萬4147元 1萬4147元 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3萬2500元 6776元 6776元 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每年 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3萬4000元。 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2.78㎡×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 計至113年4月9日為止為1291元(備註4) 備註1:申報地價3萬4000元×2.78㎡×5﹪×100/366=129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備註2:申報地價2萬8926元×70.28㎡×5﹪×100/366=2萬7772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備註3:申報地價3萬4000元×2.90㎡×5﹪×100/366=134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備註4:申報地價3萬4000元×2.78㎡×5﹪×100/366=1291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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