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V-112-重訴-135-202410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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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盛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祖華、許文寧、許祖毓間求返還款項事 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提起 上訴到院,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49,3 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 ,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