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V-112-重訴-155-2024120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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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克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1月8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其中房地價值前經本院112年 度審訴字第49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萬4000元,加計 應合併計算之上訴聲明第三項求為判令被上訴人給付100萬元, 則本件上訴利益應為570萬400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294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6萬6097元,尚應補繳2萬19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