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DV-112-重訴-159-2024102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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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映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佩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佩欣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4,323元(計算式:1 1,843,267元×221分之121=6,484,32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7,8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