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DV-112-重訴-179-2025021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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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谷源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144元(計算式:占用面積51. 85㎡×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183,501元=2,878,144元;另 關於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2,794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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