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DV-112-重訴-179-20250224-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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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賞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錦賜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宜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勝弘 送達代收人 吳任涵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柄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各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 繳裁判費」欄所示。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上訴利益 應繳裁判費 1 賞固股份有限公司 6,429,614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115.83㎡×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183,501元=6,429,614元) 115,096元 2 杜錦賜 6,598,361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118.87㎡×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183,501元=6,598,361元) 118,080元 3 王勝弘 ⑴6,598,361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118.87㎡×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183,501元+=6,598,361元) 118,080元 ⑵拆除監視器部分 6,750元 合計 124,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