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SDV-112-重訴-195-202502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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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翁福宏 陳德晟 ○ ○ ○○○○○○○○○○○○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啟文 被 告 林啟文 林淑媛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8,819,8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之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19,84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