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DV-112-重訴-203-2024122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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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明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 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41,563元(計算式:公告 土地現值12,500元/㎡×面積1,718.65㎡×原告應有部分1/2=10,741, 5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9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