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V-112-金簡-1-20250120-3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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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素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豐宇即蔡登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9,38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685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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