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DV-113-事聲-35-20241231-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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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5號 異 議 人 陳怡君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曾柏彰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7826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請法院繼續查明相對人之繼承人,以便異議 人對全體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等語。 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聲請支付命令(原審卷第5頁右上角收狀戳章),而相對人早於同年7月1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原審卷第159頁)附卷可稽,則相對人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不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問題,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至異議人將來是否另對相對人之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要屬另一問題,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 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 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 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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