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DV-113-仲執-3-20250205-2
字號
仲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執字第3號 抗 告 人 黃願心 抗告人與相對人游元靚間聲請仲裁和解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