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V-113-全聲-18-20241007-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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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羅伊倫 送達代收人 王 祺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相 對 人 陳炳宏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