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DV-113-全聲-20-20241014-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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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蕭慈慧 相 對 人 王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64號假處分裁定 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 112年度全字第64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惟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 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兩造間就假處分之本案訴訟,已達成訴訟上和解,有本院113年度移調字第50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調解筆錄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處分裁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