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DV-113-全聲-22-20241104-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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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郭美君 相 對 人 釋普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所為一○二年度裁全字第三○號假 處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裁全字第30號裁 定准以新臺幣(下同)544,38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及其上同段97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2房屋(含共有部分即同段119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不得為讓與、他項權利設定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現因本案勝訴確定,已無繼續保全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 前段準用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裁定及判決為證,核無不合,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