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DV-113-全聲-24-20241018-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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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致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國卿 相 對 人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11號假處分 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關 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全字第111號裁定 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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