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DV-113-全聲-25-20241107-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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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清吉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相 對 人 陳金寸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所為之107年度全字第158號定暫時狀 態之假處分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0 7年度全字第158號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前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