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DV-113-全聲-27-20241120-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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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姚敏郎 相 對 人 姚政治 輔 助 人 姚正德 姚政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六月三日所為一一0年度全字第七五號假處分 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兩造間就高雄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1/2(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為由,聲請就系爭土地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7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相對人並對聲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亦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19號(下稱系爭本案訴訟)審理。今系爭本案訴訟已判決聲請人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相對人所有確定(下稱系爭確定判決),而聲請人業依系爭確定判決履行完畢,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至相對人名下,相對人就聲請假處分之標的已完全獲滿足,假處分原因應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裁定、系爭確定 判決、鳳山地政事務所函及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查核,聲請人確已持系爭確定判決,向鳳山地政事務所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經移轉登記完畢乙節,有鳳山地政事務所函覆在卷(見卷第101至130頁),相對人就假處分之請求,已獲完全清償,假處分原因自已消滅無誤,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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