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V-113-全聲-31-20241218-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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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歐武憬 相 對 人 黃植芊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113年度全字第209號假扣押裁定 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為確保債 權,而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209號裁定准許在案(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嗣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已無再為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本院卷第3-5頁),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