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V-113-全聲-32-20241230-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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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匯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鷰 相 對 人 Marubeni-Itochu Steel Inc.(即伊藤忠丸紅鉄鋼 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清水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全字第一○五 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 113年度全字第105號假處分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 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裁定及兩造和解契約書為憑,本院並調取系爭裁定卷宗核閱無誤,應可信為真實,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假處分裁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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