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SDV-113-再易-15-20241106-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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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葛慧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千雅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 民國113年8月20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82,000元,應徵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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