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DV-113-再易-16-20241018-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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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6號 再審原告 邱娜萍即鴻鑫化工企業行 王敦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00號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 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 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 對於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2萬元,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38,9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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