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DV-113-勞執-35-20241008-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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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5號 原 告 李連發 被 告 順泰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 玖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8月22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2,599元,並分5期給付,於113年8月30日前給付第1期12,599元,之後於每月30日給付10,000元,直至113年12月30日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3年8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就尚未清償之52,599元,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