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V-113-勞執-47-20241210-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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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7號 原 告 曾桂琳 被 告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0月1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6,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0月11 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既同意於113年10月25日前給付聲請人76,000元,惟未遵期支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39頁至第41頁),另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3年11月29日高市勞關字第11339731900號函檢送之調解紀錄 相關資料、本院書記官與勞工局之公務電話紀錄、本院法官 助理與聲請人之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本院卷第13頁至第31頁、第35頁、第37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