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V-113-勞執-73-20241218-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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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謝菘庭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合意就一百一十三年八、九月 份工資(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佰參拾陸元、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貳 拾伍元)及資遣費(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肆佰捌拾肆元)調解成 立,和解金額如附件(共計新台幣貳拾萬零玖佰肆拾伍元),給 付方式由資方(凱成萬通有限公司)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日(含)前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萬零玖佰肆拾伍元之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3年11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0萬0,945元。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3年11月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之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本院卷第7至9頁),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就尚未清償之20萬0,945元,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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