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V-113-勞執-75-20241227-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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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周君麗 代 理 人 潘妤婕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8,542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1月1日 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113年8、9月工資、資遣費部分成立調解,相對人既同意於113年11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288,542元,惟未遵期支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17頁),另有調解紀錄附件、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代理人之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本院卷第35頁至第37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