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DV-113-勞小-77-20250305-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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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77號 原 告 伍國棟 被 告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 必要,爰指定民國114年4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被告應具狀說明依被證4個人特休給假明細所載,原告 年資滿26年,112年6月2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特休未休時數為140 小時,有無爭執?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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