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DV-113-勞小-92-20241121-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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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2號 原 告 高懷信 被 告 大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季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21頁送達回證,於113年9月23日寄存送達,經10日而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參(參本院卷第23至25頁),是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