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DV-113-勞簡-106-20241224-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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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06號 原 告 陳慶祥 上列原吿與被告鴻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 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就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第436條之23亦有規範。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查被告法定代理人起訴時設籍地址與起訴狀所列被告登記址地址不同,請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2 就勞動契約之原因事實,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原告之職稱(或說明擔任何職務)。 ⑵約定之月薪為多少錢(如非月薪制,請說明約定之計薪方式)。 3 請求「欠付工資」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主張自「何時」至「何時」原告每月之工資數額為何提出相關證據(如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若係匯款給付,請提出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A1、A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 ⑵雇主於受僱期間如何給付薪資(如現金、匯款)? ⑶主張雇主自「何時」至「何時」給付數額不足? ⑷約定每月幾號領薪?每次領薪是領取哪一個時期之工資(如8月5日領上個月即7月全月工資)? ⑸陳明「欠付工資」之計算式。 4 請求「勞退金提繳」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是「什麼時候」起至「什麼時候」為止,所產生勞退金提撥不足之情形? ⑵勞工主張雇主對勞退金提撥不足之起迄期間(下稱系爭期間),主張各月份之工資數額何?(如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若係匯款給付,請提出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B1、B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 ⑶雇主就系爭期間每月應提撥之金額為多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依主管機關擬定之月提繳分級表,提撥至少6%勞退金,請檢附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就主張應提撥之級距請用螢光筆註記。) ⑷雇主就系爭期間實際提撥之金額為多少? ⑸主張雇主仍有提撥不足之計算式為何? ⑹提出原告受僱於被告時該月份起至提出書狀為止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上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後列印】,應可看出各個雇主於各月分實際替原告提撥之數額,「不要」提出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查詢結果。 5 請求「平日延長工時工資」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兩造約定原告工作日應工作之起迄時間(如:應自上午8點30分工作至17時30分,中午12時30分至13時30分為休息時間,每日工作8小時)。 ⑵主張是在「哪幾天」自「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出勤產生之延長工時工資。 ⑶主張「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何?(即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另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⑷陳明請求「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式。 6 表明編號2至5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如有證物,正本、繕本均需含證物,並表明證物之待證事實,若提出之證物與本件無關將退還),書狀請依上開編號順序依序分點表明,針對問題回答,勿敘及與本件無關事項,亦勿提出與本件無關之證物,又前已提出之證物勿再重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