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DV-113-勞簡-26-20250321-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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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荊建文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0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 幣(下同)425,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 元,惟本件 為上訴人請求工資等事件,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即5,790元(計算式:8,685元×2/3=5,79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95元(計算式:8,685元-5,790元=2,895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 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