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DV-113-勞簡-27-20250102-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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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黃文忠 陳仕君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張慕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事項(即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內容),故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