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DV-113-勞簡-27-20250102-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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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黃文忠 陳仕君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張慕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事項(即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內容),故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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