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DV-113-勞簡-86-20241101-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顏平坤 被 告 捷聖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6,48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86,4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79年9月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外務人員 ,約定113年2月至4月之每月工資為31,099元、113年5月至8月之每月工資為32,099元,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於113年8月30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系爭契約。伊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89,0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9,000元。 二、被告則以:對兩造曾締結系爭契約,該約為伊於113年8月30 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迄今尚未給付原告資遣費等節皆不爭執,惟請求依法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契約經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於113年8月30日終止。 按非有歇業或轉讓時,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 基法第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原告主張兩造曾締結系爭契約,該約經被告於113年8月30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被告迄今尚未給付原告資遣費等事實,既不爭執(本院卷第46頁),可認被告就該等事實已為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法院之效力,當認系爭契約已成立,原告113年3月至4月之工資為31,099元、113年5月至8月之工資為32,099元,該約另經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於113年8月30日終止。 ㈡原告得依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86,480元。 ⒈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 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又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 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再1個月平均工資,應為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再按每月以30日計算之金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又原告自79年9月4日起受僱於被告,自系爭契約終止日即113 年8月30日(該日不計入),往前回溯6個月【即自113年3月1日至113年8月29日為止】之總日數為182日,其日平均工資為1,036元、月平均工資為31,080元(計算式詳附表),原告自79年9月4日起至113年8月30日之任職年資為33年11月27日,新制資遣基數為16+239/240 【新制資遣基數計算公式:([年+(月+日÷30)÷12]÷2)】,依據前開基數計算之資遣費雖為528,231元【計算式:月平均工資×資遣費基數,元以下四捨五入】,然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故原告依法僅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86,480元【計算式:31,080×6=186,480】。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被告給付186,48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再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本院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諭知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平均工資計算 計算始日 計算終日 計算期間總日數 計算月份總日數 該月所得工資 計算時期工資 113年3月1日 113年3月31日 31 31 31,099 31,099 113年4月1日 113年4月30日 30 30 31,099 31,099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31日 31 31 32,099 32,099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30日 30 30 32,099 32,099 113年7月1日 113年7月31日 31 31 32,099 32,099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29日 29 31 32,099 30,028 合計 182 188,523 日平均工資 1,036 月平均工資 31,080 備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各列計算時期工資:「該月所得工資」÷「計算月份總日數」×「計算期間總日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日平均工資:「計算時期工資」總合÷「計算期間總日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月平均工資:日平均工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