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DV-113-勞聲-2-20241017-1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新富錄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育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驊恩間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62號請求給 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勞簡字第六二號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侯驊恩間本院113年度勞簡 字第62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民國113年8月21日庭期開庭內容有涉及兩造契約定性之決定過程,爰聲請准予交付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尚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