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DV-113-勞補-236-20241129-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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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蔡亞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銀國際財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 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 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6,236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