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V-113-勞補-245-2024100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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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顏辰羽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宗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8,51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84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250,818元、資遣 費89,840元、預告工資41,558元、特別休假工資46,358元、提繳 勞退金109,944元,合計538,518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即3,89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7元(計算 式:5,840元-3,893元=1,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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