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V-113-勞補-248-2024100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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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陳榮宗 原告與被告永通國際運輸報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合計新臺幣( 下同)665,625元,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其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5,625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 休工資、資遣費、提撥勞退金等,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即4,847元,故原吿應暫繳之裁判費為2,423元(計算式 :7,270元-4,847元=2,4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923元(計算式:2,423元-500元=1,9 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