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DV-113-勞補-250-2024102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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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50號 原 告 許春妹 上列原吿與被告周坤道即老牌燒肉飯建工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編號2至4所示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應載明請求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原告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乃聲請調解必備之程式。又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官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有規範。 二、本件勞動調解聲請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 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並於起訴狀聲請先行勞動調解程序,惟原告未依法繳納聲請費,是原告聲請調解自屬合法有據。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567,4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2 就勞動契約及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原告任職被告之起迄時間。 ⑵原告之職稱(或說明擔任何職務)。 ⑶勞動契約何時因何故終止?被告是透過「誰」於「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解僱您? ⑷原告最後到被告處上班是何日? ⑸原告雖主張遭被告與被告員工糟蹋、欺侮,並請求被告賠償醫療支出7,455元、精神上損害賠償200,000元,惟未敘明被告或其員工,是於何時間地點所為何行為或何言語,致原告受有上述損害之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事實,應予補正。 ⑹有無要主張因被告或其員工之行為導致原告罹患疾病?若有,主張原告是何時罹患什麼疾病? ⑺證物三所示之「藥帖」是哪間醫療機構或藥行基於什麼原因開立?藥帖之內容為何?欲治療或調養原告什麼疾病? ⑻原告目前工作、最高學歷、月收入。 ⑼原告除本件起訴外,曾否以其他方式請求被告給付欠付薪資?或提起訴訟?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據並陳明案號。 3 請求「欠付工資」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原告與被告有簽立書面的勞動契約嗎? ⑵原告與被告是何時商談一班14,000元?又是於何時變更一班為18,000元? ⑶雇主於受僱期間如何給付薪資(如現金、匯款)? ⑷約定每月幾號領薪?每次領薪是領取哪一個時期之工資(如8月5日領上個月即7月全月工資)? 4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相對人應給付如聲明所示金錢,包含薪資3,360,000元、醫療支出7,455元、精神上損害賠償200,000元,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及其原因事實。 5 原吿未依法提出起訴狀繕本,應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共2份(1份送被告,另2份因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本件未經調解,視為調解之聲請,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應提出起訴狀繕本2份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6 表明編號2至4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3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並表明證物之待證事實,若提出之證物與本件無關將退還,繕本1份送被告,其餘2份送調解委員),請注意: ⑴書狀請依上開編號順序依序分點表明,針對問題回答,勿敘及與本件無關事項,亦勿提出與本件無關之證物,又前已提出之證物勿再重複提出。 ⑵如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內容字體應適於閱讀,以避免誤解。若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本院得拒絕原告書狀之提出。